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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纪委监察局派驻纪工委案件检查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2-05-22

  

  

  一、职责与协调

  1、查办案件是派驻纪工委的重要职责之一,要在区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直接领导,在纪检监察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小组(具体业务现暂由纪检监察室承担)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下,在各基层纪(工)委的配合支持下,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案件检查工作职责。

  2、派驻纪工委要在月度工作报告中,向区纪委书记、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和常委报告案件检查工作情况。遇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特殊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每半年听取一次派驻纪工委关于案件检查工作的情况汇报和意见建议。

  3、派驻纪工委要经常与纪检监察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小组就案件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沟通,研究案件线索、办案部署和办案进展情况,明确本纪工委在具体案件办理中的具体核查任务。

  4、派驻纪工委要经常深入到片区的干部群众中去调查研究,密切沟通信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审计、财政、工商、计生等部门,与片区纪检监察组织联手合作,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并检查、督促、指导所负责片区纪(工)委做好案件线索收集和案件初核、立案、调查、移送等工作。办案必要时,经请示区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常委、副书记,可统筹片区纪(工)委专职纪检监察人员,加强办案力量。

  5、派驻纪工委在独立或参与办案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严格依法依纪办案。

  二、线索管理与初核

  6、派驻纪工委在对片区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巡查监督中,发现案件线索,一律报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小组和纪检监察室,实行统一管理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小组要及时做好案件线索登记、综合和分析工作,每月将案件线索整理情况向区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常委、副书记、书记报告。

  7、案件线索是否进入初核程序,由区纪委正、副书记研究决定。如何查,由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和纪检监察室研究决定。

  纪检监察室要明确派驻纪工委在案件线索初步核实中的职责,是独立负责、还是牵头组织、或是配合调查。派驻纪工委根据职责相应拟定开展初核的工作方案。一般情况下,经审批同意初核后,要成立工作组负责开展初核工作。

  8、初核结束后,工作组要写出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区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常委、副书记审定后,报告区纪委书记。

  三、立案与调查

  9、经初步核实需予以党、政纪立案的,派驻纪工委要与纪检监察室议定《立案呈批报告》,经纪工委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区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常委、副书记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区委委员、区纪委委员违纪要立案调查的,要报区委批准。

  10、立案后,一般由纪检监察室牵头,与派驻纪工委组成案件调查组,制发《立案决定书》,确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经区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常委、副书记审定,报区纪委书记同意后实施。

  11、案件调查组在开展案件调查中,要依法依纪收集证据。需要对调查对象实行“两规”的,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报批。需要使用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以及涉嫌违纪取得的财物,查询涉案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和依法冻结存款等措施,须经区纪委书记批准后方可实施。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由派驻纪工委指定专人管理,暂扣涉嫌违纪取得的款项应缴入区纪委监察局财政专户。

  12、案件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组要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对象是股级以下(含正股职)干部,经派驻纪工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主任加具意见后,报区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常委、副书记审定。对象是副科以上(含副科级)干部,报区纪委书记审定。

  四、时限与移送

  13、初核的时限为两个月。案件调查时限,党纪案件为三个月;政纪案件为六个月。初核和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遇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查结的,要及时上报区纪委监察局申请延长查办时限。

  14、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应及时将案件材料装订立卷,经区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批准,办理移送有关手续,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重大案件,经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研究,案件审理室也可以提前介入审理。

  15、派驻纪工委要注重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对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发案单位管理上的漏洞,要深入分析原因,及时写出整改工作的建议报告,督促、检查、指导所负责片区单位抓好案件处理后的整改工作,达到治本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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